中国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走到哪一步了?

在全球低碳转型与可持续发展议程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正由早期以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为主的分散探索,逐步迈向以可持续信息为导向的体系建设。国际层面,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于2023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推动全球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进一步趋于统一。国内层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南(试用稿)》开始进入试用阶段,财政部等九部门相继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以及《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共同推动金融机构披露要求由环境信息向更综合的可持续信息拓展。与此同时,从大型银行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依据看,银行业已普遍形成以金融机构行业规则为主、国家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为支撑、上市地披露规则为约束、国际通行框架为补充的多层次披露依据体系。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披露实践明显提速,但高质量可持续信息披露仍面临量化目标、风险方法、数据基础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现实约束。

一、为何说我国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当前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之所以被视为进入加速推进阶段,原因在于国际规则快速趋同与国内制度持续完善形成了双重推动。国际层面,ISSB准则、欧盟《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以及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框架等相继推出,推动披露要求由原则性走向统一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国内层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南(试用稿)》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基础操作规范;三大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及其后续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财政部等九部门印发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则揭开了国家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

这一趋势不仅体现在制度密集出台,更体现在金融机构报告编制依据和披露实践的同步更新。由此,当前金融机构究竟主要参照哪些规则和准则,成为理解其披露逻辑的关键。

二、当前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主要参照哪些规则和准则?

从大型银行最新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依据看,当前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并不是单一参照某一项规则,而是逐步形成了以金融机构行业规则为主、国家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为支撑、上市地可持续披露规则为约束、国际通行框架为补充的多层次编制依据体系。整体上看,银行业的披露依据已经从早期以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要求为主,逐步转向“可持续信息披露”导向下的综合框架。

第一层是金融机构行业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南(试用稿)》已经开始被大型银行采用。中国银行在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已将该试用稿列为直接编制依据之一;中国农业银行将其列为重要参照依据;交通银行、平安银行的编制依据中也已出现《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南》;与此同时,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机构仍保留对2021年《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引用。这说明大型银行当前正处于由“环境信息披露”向“可持续信息披露”过渡的阶段,旧版环境信息规则与新版可持续信息规则并行存在,且后者正在成为更新方向。

第二层是国家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财政部等九部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已经成为多家银行共同采用的核心制度基础;在此之上,一些银行进一步纳入《〈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和《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表明银行业对国家统一准则体系的跟进已从“总则性参照”逐步转向“总则+应用+专题气候准则”的组合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已明确把应用指南和气候准则纳入编制依据,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也已将气候准则纳入报告依据。

第三层是上市地可持续披露规则。由于大型银行中相当一部分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其可持续发展报告普遍需要满足上市地规则要求。当前被最广泛采用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平安银行则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等深交所规则。也就是说,对大型银行而言,上市地规则主要解决的是“报告如何合规披露、如何形成章节和指标索引”的问题。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也都明确列示了上交所和港交所相关规则作为报告编制依据。

第四层是国际通行框架和自愿性标准。从大型银行最新编制依据看,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GRI Standards)仍是最常见的国际参考框架之一,此外,一些银行还继续参考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指南(ISO 26000)》、联合国《负责任银行原则》以及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等。这类框架的作用,更多在于增强报告与国际主流披露体系的衔接性和可比性。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均在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依据中保留了这类国际标准。

三、当前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有哪些共同点?

尽管不同规则和准则的适用对象、实施路径和强制程度并不完全一致,但从核心结构看,当前国内外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已经呈现出较强的一致性,普遍围绕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维度展开。在治理维度,金融机构需要说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如何负责监督可持续发展议题,以及信息如何在内部传导、审议和决策;在战略维度,金融机构需要说明绿色低碳转型、业务结构调整、投融资安排及资源配置如何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衔接;在风险和机遇管理维度,金融机构需要说明气候风险、转型风险、物理风险以及自然相关风险如何被识别、评估、监测并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流程;在指标与目标维度,金融机构则要求机构逐步通过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业务规模、转型支持成效等量化指标,以及阶段性目标和年度跟踪机制来展示管理进展。

四、当前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面临哪些突出难点?

在标准持续演进、实践不断深化的进程中,金融机构在推进可持续信息披露时普遍面临一系列结构性和阶段性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量化降碳目标披露不足。不少机构已经能够在报告中提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服务‘双碳’目标”等方向性表述,但真正能够把目标进一步拆解为分阶段、可量化、可跟踪的指标,并清晰说明设定依据、实现路径和年度进展的,仍然相对有限。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一短板会直接影响外部使用者对其转型进度和执行力度的判断。

二是治理披露与绩效约束之间仍存在脱节。目前不少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相关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但披露内容往往更多停留在“设立了什么机构、形成了什么制度”的层面,对于如何将可持续发展要求纳入董事会、高管层及核心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如何形成薪酬激励和责任传导机制,披露仍不充分。同时,数据提供、内部审核、质量控制、口径校验等关键流程也常常披露不足,导致外界较难判断这些机制是否真正转化为内部治理能力。

三是气候风险和自然相关风险的量化披露难。当前金融机构对气候相关风险的披露,整体上仍以定性描述为主,对风险如何影响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盈利能力等核心经营指标的量化分析仍较有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工具的应用,也常常停留在方法介绍或定性结论层面。与此同时,自然相关风险披露更处于起步阶段,对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土地利用等议题,更多是重要性说明,尚未形成与气候风险相衔接、可系统比较的披露框架。

四是碳排放数据尤其是投融资活动碳排放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比性不足。在自身运营层面,不同机构对范围一、范围二排放的核算边界、统计口径和覆盖范围仍有差异;在投融资层面,重点行业排放量、客户减排成效等信息高度依赖客户提供,很多时候只能采用部分样本或估算数据;而范围三特别是投融资排放的核算方法尚未统一,这也使得不同机构之间的结果难以横向比较。随着金融机构逐步采用更高层级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这类数据和方法上的短板会更加突出。

五、金融机构应如何实现更高质量披露?

针对量化目标不足、治理约束偏弱、风险分析不深以及碳排放数据基础不牢等问题,金融机构要实现更高质量披露,宜按照基础构建、深化完善、创新融合三个阶段循序渐进推进,并围绕战略、治理、制度、风险、产品、核算六个维度逐步提升[1]

第一阶段的重点是夯实基础。金融机构应建立标准化的信息收集与披露流程,明确牵头部门和内部责任分工,梳理与绿色发展相关的战略目标和基础指标,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嵌入信贷审批、投前尽调、贷后管理等关键流程,并优先完成自身运营层面的核心排放指标和基础环境效益统计。

第二阶段的重点是提升量化能力和可验证性。金融机构可在已有框架基础上,制定专项绿色金融发展规划,细化自身运营和投融资层面的碳减排目标,并建立年度跟踪机制;在治理上,可设立可持续发展专门委员会等专项工作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的闭环;在风险管理上,可逐步引入气候风险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工具,扩大覆盖资产范围,并探索自然相关风险评估方法;在数据层面,则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探索范围三特别是投融资活动碳排放核算,增强披露的可比性和解释力。

第三阶段的重点是把披露真正转化为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金融机构需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嵌入核心业务战略,建立短、中、长期目标和动态调整机制;将可持续发展绩效纳入董事会、高管层及核心部门的考核体系,推动薪酬激励与可持续绩效挂钩;围绕高碳行业、重点客户和重点项目建立更标准化的ESG风险评估流程;并通过披露展示绿色金融、转型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特色业务的实际成效。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还需要同步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信息系统建设和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逐步提高可持续信息识别、统计、核算和披露能力。

总体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已经由规则起步阶段,进入规则衔接、实践扩面、质量提升的新阶段。从制度层面看,行业规则、国家统一可持续披露准则和国际通行框架之间的衔接正在增强;从实践层面看,大型银行已率先将《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南(试用稿)》纳入报告编制依据。金融机构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已不再是简单增加披露内容,而在于围绕量化目标、气候与自然相关风险分析、投融资碳排放核算、数据质量控制以及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提升披露的真实性、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只有当可持续信息披露真正嵌入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过程,才能从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金融机构服务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抓手。

注释:
[1]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 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难点与建议[EB/OL]. (2026-02-05)[2026-04-13].https://mp.weixin.qq.com/s/u2cZrqNp47Pwtzu6hw5KlQ